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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审核标准

发布:2021-05-31 16:52,更新:2021-09-03 09:00

美容整形外科诊所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1)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工作人员;

(2)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;

(3) 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1)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;

(2) 每室必须独立;

(3)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1)基本设备:

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

电动吸引器 显微镜

双极电凝器 电冰箱

紫外线灯 高压灭菌设备

药品柜

(2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作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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